为什么要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13个市(地)的35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63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水源地名单动态管理)。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93项。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13个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63个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数据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6月和12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Excel格式报送至总站邮箱。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地市和县级全分析监测上报内容包括: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统计未检出项目数、未监测项目数、未监测原因、达标项目数、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和超标原因分析)。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环境监测(中心)站须提前1个月报送说明材料。监测数据上报文件类型采用Excel文件;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报。9月15日前报送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技术一室邮箱。
城市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当月监测数据;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Excel格式报送至总站邮箱。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饮用水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