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一家熟食店老板为让自制的食品肉质松、嫩,加入“鱿鱼水发剂”浸泡,结果使食品中含有大量甲醛成分。日前,熟食作坊的负责人许建国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宝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
1月21日,宝山公安分局会同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熟食作坊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加工的鸡爪、牛肚等熟食,后经检测,熟食均含甲醛成分,其中蹄筋中甲醛含量9.05mg/kg,泡椒凤爪中甲醛含量6.4mg/kg,而猪耳和鸭胗中甲醛含量更是高达240mg/kg 和263mg/kg,均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
据许建国供述称,他和妻子于2015年11月左右开了熟食作坊,没有办理过生产、加工、销售熟食等相关资质,为让食品松、嫩、口感好,他把材料用开水煮开放入自来水浸泡,浸泡过程中加入烧碱(即“鱿鱼水发剂”),泡好后用清水过三至四次,随后加入辣椒等作料加工,加工好的熟食则到附近的一个菜场摆摊出售。
许建国称,甲醛系食材购买时就已有了,否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甲醛,其所添加的“鱿鱼水发剂”属于食品加工助剂,经检测符合标准。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自己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认定自己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许建国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可以认定许建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许建国生产、销售的食品均被检测出含甲醛成分,属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且,他经营的系无证黑作坊,购买原材料时不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及检验证明,食品出售前不作质量检验及把关,根据本市 《关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