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辣条又上了热搜。是又有食品安全乱象吗?还是又有产品不合格新闻?NONONO,是辣条终于统一分类了!
2019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自从辣条在几年前从“五毛钱食品”一跃成为“网红食品”后,生产辣条的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称,在2018年,辣条市场已经发展到近600亿规模。与此同时,关于辣条的食品安全愈发成为大众关注的重点。
2019年3·15晚会上,曝光了部分地区辣条的卫生乱象,河南开封、湖南岳阳等多个小学附近小卖店的危险辣条产品上榜,一时舆论哗然。随后,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并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辣条”生产经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在辣条行业迅速发展及跨省流通的背景下,辣条地方标准的“打架”使得相同产品在异地抽检时检查结果不同,造成监管困难。
▌辣条的“安全之争”
“南北不同”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 调味面制食品》将“辣条”定义为“调味面制品”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该标准于2019-10-01废止);
湖南省地方标准《DBS43/ 002-2017 挤压糕点》将“辣条”归属为“挤压糕点”,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上遵循GB 2760(中式糕点)的标准。
●分类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差异,具体来看,根据GB 2760的规定,湖南辣条企业可使用的添加剂超过三十种,而河南标准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抗氧化剂、稳定剂、醋酸钠等面筋可用的添加剂范畴。
“合格与不合格”
在2018年9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河南地区企业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了规定不得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因此作为“辣条”的龙头企业回应称,按照生产地河南省的标准,其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就此引发了辣条标准的“安全之争”。
●其实在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其中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国家出手,安全无忧
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明确将辣条归类为调味面制品,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
2019年12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信息如下:
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
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要求,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保持厂房及设备设施清洁,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防生物、化学、物理污染。
三、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
生产企业要严格供应商审核和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原辅料,必须保证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合格。加强生产工序、包装、贮存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严格标签标识管理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
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五、倡导减盐减油减糖
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调味面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