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于2019年4月11日首次发布,2019年4月21日正式生效。
概述
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天猫在售的可食用类产品违禁添加物质及无标准归类产品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的抽检。
第二条【产品种类】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可食用农产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无标准归类的可食用产品。
第三条【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很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1.
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 BJS 201701
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BJS 201710.
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 BJS 201805
《中国药典》2015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质量抽检
第四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对仓库中的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验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样品贮藏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五条【检验方】参照《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六条【检验要求】
(一)无标准归类产品常规检验项目
(二)所有产品违禁添加检验项目
详见附表1抽检项目。具体检测项目会根据国家法规、公告以及舆情反馈进行及时增添,以很新版为准。
第七条【判定原则与结论】
所检质量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平台商品质量要求时,判定被抽检产品的检测结论"不合格",或"不符合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要求",统一表述为"不符合平台规定",否则,判定被抽检产品的检测结论为"符合平台规定".
(一)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及平台商品质量要求中关于产品品质和检测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释时,天猫按照从严控制产品质量的角度,依高标准、严尺度的原则,选择相关产品的品质要求和监测方法进行判定。
(二)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三)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相关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四)当产品部分指标无明确国家、行业、地区、团体、企业等判定标准可依时,天猫可根据品质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与平台的商品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进行检测判定。
第八条【处罚标准】【处罚执行】【申诉】【复检】参照《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九条【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中止执行。
(下列功能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宣称、明示、暗示、消费者认知而达到的效果,会根据国家出台的法规、公告等进行及时增加。